“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十六条 对新晋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特色街区的,分别按每条街区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管理方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 (十五)鼓励上规入库 工业企业 第七十七条 对达到国家标准并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商贸业企业 第七十八条 对达到国家标准并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8万元一次性奖励。 其他服务业企业 第七十九条 对达到国家标准并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其他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8万元一次性奖励。 建筑业企业 第八十条 对达到国家标准并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且近3年中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8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六)鼓励上台阶 现代工业企业 第八十一条 年产值1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较上年度同比每增长10%,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第八十二条 年产值1亿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较上年度同比持平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增长比例每增加1%,另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第八十三条 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