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都市旅游企业 第九十条 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上的旅行社(总部),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同比持平或同比增长5%以内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同比增长5%的基础上,增长比例每增加1%,另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第九十一条 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及以上的星级旅游饭店,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同比持平或同比增长5%以内的,给予企业4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同比增长5%的基础上,增长比例每增加1%,另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第九十二条 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的旅行社(总部),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第九十三条 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其他服务业企业 第九十四条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同比持平或同比增长10%以内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同比增长10%的基础上,增长比例每增加1%,另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建筑安装企业 第九十五条 总产值5亿元及以上的建筑安装企业,年产值较上年度同比持平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增长比例每增加5%,另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十七)鼓励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