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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武侯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3-12 | 572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购房补贴

第十条 符合本意见第一、二、三、四条之规定的新办企业以及连续三年以上经区政府认定的重点优势企业,在武侯区新购置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四)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符合本意见第一条之规定的新办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可给予租房补贴,时限三年。最高不超过100元/月/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或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8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二条 符合本意见第二、三、四、五、六条之规定的新办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可给予租房补贴,时限三年。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或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3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若上述企业被认定为投资促进市级重大项目或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年度经济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的,则租房补贴可提高至60元/月/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或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6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若上述企业被认定为投资促进市级高能级项目或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年度经济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则租房补贴可提高至80元/月/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或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8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新办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年度经济贡献达到平均1000万元/年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认定,租赁办公用房可给予租房补贴,时限三年。最高不超过40元/月/平方米,在15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或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5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年度经济贡献达到平均1000万元/年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可给予企业的补贴金额上限提高100万元,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不得与第八条重复享受)

(五)装修补贴

第十四条 符合本意见第一条之规定的新办独立法人机构,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给予装修补贴。同一企业的补贴金额总计不超过100万元。

符合本意见第二条之规定的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以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经营性持牌金融机构在武侯区设立的省级以上分公司,自正常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实现年度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同一企业的补贴金额总计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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