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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武侯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3-12 | 57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成武府发〔2020〕1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签发时间:2020-03-12                      生效时间:2020-04-10    


成武府发〔2020〕1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武侯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武侯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已经七届区委第135次常委会议和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

成都市武侯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加快构建具有区域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招大引强

(一)开办奖励

第一条 新进入成都市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落户武侯区并新办具有结算功能的分支机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开办奖励100万元;新进入成都市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开办奖励200万元。分支机构自设立之日起1年内升级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奖励金额按差额予以补齐。上述机构经认定为成都市新引进企业总部的,根据其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按照比例给予奖补,最高可达1亿元。

第二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美欧日500强、新经济500强、中国品牌50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中国文化企业30强、境内外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的绝对控股及相对控股公司)、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开办奖励50万元;如上述企业在武侯区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的,则开办奖励可提高至80万元。

第三条 国内排名前30位或国际排名前100位的细分行业龙头企业(机构)、商务部认定的跨国公司、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落户武侯区新办区域总部型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开办奖励5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校院企地开展科研协同攻关,重点支持病毒学等领域前沿研究。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开办奖励20万元。

“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境外知名高校的下属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际三大(国内四大)信用评级机构授予的AA(AA+)级及以上信用评级企业、副省级以上行政区域国资平台公司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开办奖励30万元。

副省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官方或知名咨询机构、知名媒体评选的百强企业(商业名牌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出口企业、种子企业及以上、小巨人、纳税百强)等行业领军企业落户武侯区新办区域总部型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开办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国际(国内)顶级风险及股权投资机构领投,已经过天使轮(种子轮)、A轮(pre-A轮)等两轮以上社会融资,融资总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开办奖励20万元。

估值达1亿美元以上的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非上市新经济企业或新兴产业企业,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区新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开办奖励30万元;如上述企业在武侯区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的,则开办奖励可提高至50万元。

第六条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机构)注册在武侯区,私募基金(含基金管理人)通过市级以上发改部门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资金规模达20亿元以上,且年度经济贡献或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达50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区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开办奖励50万元。

(二)贡献激励

第七条 符合本意见第一、二、三、四条之规定的新办企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第八条 新办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年度经济贡献达到平均1000万元/年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认定,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前两年年度经济贡献达到平均600万元/年的新办企业,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认定,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第九条 本意见未涉及(未享受)的其他类型新办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200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70%、50%、30%给予产业扶持。

(三)购房补贴

第十条 符合本意见第一、二、三、四条之规定的新办企业以及连续三年以上经区政府认定的重点优势企业,在武侯区新购置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四)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符合本意见第一条之规定的新办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可给予租房补贴,时限三年。最高不超过100元/月/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或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8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二条 符合本意见第二、三、四、五、六条之规定的新办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可给予租房补贴,时限三年。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或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3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若上述企业被认定为投资促进市级重大项目或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年度经济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的,则租房补贴可提高至60元/月/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或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6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若上述企业被认定为投资促进市级高能级项目或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年度经济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则租房补贴可提高至80元/月/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或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8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新办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年度经济贡献达到平均1000万元/年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认定,租赁办公用房可给予租房补贴,时限三年。最高不超过40元/月/平方米,在15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或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5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年度经济贡献达到平均1000万元/年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可给予企业的补贴金额上限提高100万元,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不得与第八条重复享受)

(五)装修补贴

第十四条 符合本意见第一条之规定的新办独立法人机构,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给予装修补贴。同一企业的补贴金额总计不超过100万元。

符合本意见第二条之规定的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以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经营性持牌金融机构在武侯区设立的省级以上分公司,自正常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实现年度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同一企业的补贴金额总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自注册落户之日起一年内实现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认定,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同一企业的补贴金额总计不超过100万元。

(六)扩大投资

第十六条 对新办和新增资的外商企业投资项目(含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或新增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其自注册或增资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美元或等额外币、跨境人民币)外资部分的4‰(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已落户企业通过扩大投资或新增投资获评为投资促进市级重大项目、市级高能级项目的,在认定通过当年分别给予该项目的领导班子(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的额外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的额外一次性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七)渠道拓展

第十八条 鼓励官方背景投资促进机构、国际国内知名咨询服务机构、地区级以上行业协会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就重大项目引进、招商信息推送、大型营销活动协办、小分队招商活动协办、招商咨询服务等事宜与武侯区开展投资促进合作,按照武侯区关于营商服务环境奖励的有关政策或根据正式合作协议予以奖励。

二、企业培育

第十九条 享受完武侯区新办企业的产业扶持政策后,经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优势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5%-15%的,经区财政部门和区发改部门认定,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2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经区财政部门和区发改部门认定,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6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二十条 已落户企业实现年度经济贡献200万元以上且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长50%以上的,经区财政部门认定,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6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时限三年。(同类扶持不得在同一时间段内叠加享受)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武侯区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经区财政部门认定,以企业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个人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高管人员个人一次性奖励。企业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后,每增长100万元,增加不超过5名企业高管人员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高收入人群(含高收入人群聚集单位)在武侯区一次性或同一事项分几次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达50-500万元的,经区财政部门认定,按其对武侯区汇缴的个人实际经济贡献的40%为参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个人年度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武侯区汇缴的个人实际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区财政部门认定,以企业年度经济贡献的1%为参照数,次年对企业法人代表或经营管理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产业发展

(一)文创产业

第二十四条 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的文化创意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第二十五条 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重大项目的新办文创项目,以及促进“文化+ ”跨界融合发展的产业园区、主题小镇等新办文创产业综合体(实际投入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按照自项目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的10%,分两年结合项目进度给予奖励;文创产业综合体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市级重大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省级重大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多种认定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予重叠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武侯区注册、正常经营且纳入武侯区产业统计的文化创意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由较低一档升至较高一档奖励级别的,奖励金额按差额予以补齐。

首次入选“中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自其注册成立并实现首次纳税,且年度经济贡献达50万元以上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按平台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被评为国家、省、市、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单位,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省、市、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园区(基地)升格的,按照各级奖励数额的差额予以补齐,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选商。

第二十九条 鼓励升级改造旧厂房、旧建筑成为文化创意载体,对园区升级改造使用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按项目投资额度的30%给予投资企业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三十条 鼓励文旅融合发展。对景区景点积极提升服务品质,并获评2A级(含)以上景区的,按其改造总投入的20%给予补贴,单个景区最高补贴300万元。对获权威部门认定的旅游品牌,包括工业旅游、体育旅游、健康旅游、研学旅游、森林康养等示范基地(区),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积极提升接待能力的旅行社、酒店、客栈、民宿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文化作品创先争优。对文学类、艺术类、工艺类等原创作品获得国际国内权威行业机构颁发重大奖项的企业、机构或个人,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按其所获奖励金额的50%给予匹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予重叠奖励。

(二)大健康产业

第三十二条 落户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的大健康产业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经区健康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第三十三条 对新引进的智慧医疗、高端医疗、健康管理、健康养老、医疗旅游等新业态企业,或由领军人才(院士、国内外行业知名专家、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省“千人计划”专家、杰出青年、学科带头人、重大项目带头人等)新办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的,经区健康主管部门认定,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60%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对新引进落户武侯区的互联网医疗、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服务机构(CDMO)、专业孵化器、转化医学研究中心、精准医学研究中心、检验检测平台、生物大分子筛选平台等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类健康服务新业态企业,经区健康主管部门认定,以其当年项目建设经费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重点支持新药创制、前沿生物技术研发等行业领域。对进入Ⅰ、Ⅱ、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新项目(药品领域包括新靶点、新结构化药、抗体药物、新型疫苗、创新中药等;生物技术领域包括细胞产业、基因诊疗、病毒学领域前沿研究等),经区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企业10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奖励。对承担临床试验项目的医院科研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三十六条 武侯区的健康相关企业,产品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品,经区健康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4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不同的产品可进行累加,并实行差额奖励)。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六类500强”企业、上市健康类企业股权并购、资产收购武侯区健康类企业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及健康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并购交易金额(以上市公告或第三方审计为准)的2%—8%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十八条 对入驻华西大健康产业功能区(含拓展点位),由区域内重点高校、国内知名医疗机构新办企业或与其产生业务合作方新办的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的,经区健康主管部门认定,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给予60%产业扶持。

(三)现代金融业

第三十九条 落户武侯区新办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含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等),且年度经济贡献200万元以上的,经区金融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第四十条 对新成立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外资部分按即时汇率折算等值人民币,下同)的法人型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自其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并实现首次纳税后,经区金融主管部门认定,连续三年分别按照50%、30%、2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金达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亿元。

(四)现代商务商贸业(电子商务产业)

第四十一条 落户武侯区新办的批发零售和餐饮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200万元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第四十二条 落户武侯区新办的平台型、专业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其中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同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纳入武侯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商贸零售企业(含连锁经营)新开营业门店,面积在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含连锁经营)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超过30亿元以上的,每增长10亿元,再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五条 大力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服务贸易、一般贸易建设。支持武侯区服务贸易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对以服务外包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当年离岸外包执行金额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每超过500万美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扩大进出口规模,对进出口规模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业务的,给予当年(以1月1日利率为基准)央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内利率计算的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贷款实付利息的50%,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第四十六条 支持建设集聚度高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含专业楼宇)。对经成都跨境电商综试办认定且经营满一年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实际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单个园区运营方一次性资金扶持100万元。实际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单个园区运营方一次性资金扶持200万元。

第四十七条 鼓励国际品牌在武侯区落户。经国际专业评估咨询机构发布的国际品牌企业在武侯区设立区域销售结算总部或区域总代理(中国西南区域以上级别),自正常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年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纳入武侯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武侯区新引进全球零售业250强、中国零售100强企业,自正常经营起三年内,年销售额首次达1亿元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八条 支持专业服务企业发展。在武侯区新办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管理服务、市场调查服务、设计服务等新兴专业服务机构,且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五)总部经济

第四十九条 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总部+基地”模式,鼓励外地总部企业将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管理职能总部落户武侯区,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其中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奖励。

经认定的武侯区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经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企业地区总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新经济

第五十条 奖励工业企业发展。对落户武侯区的工业企业,经区经信主管部门及区统计部门认定,按以下类别进行扶持奖励。

(一)新办企业扶持。在武侯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在2个自然年度内实现上规入库,自上规入库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二)上规入库奖励。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年工业总产值达2000万元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工业总产值达5000万元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工业总产值达1亿元的,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持续贡献奖励。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年增长较当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增速高30个百分点以上,按照实际经济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3亿元的企业,年增长较当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增速高20个百分点以上,按照实际经济贡献的7%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3亿元-5亿元的企业,年增长较当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增速高15个百分点以上,按照实际经济贡献的8%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年增长较当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增速高8个百分点以上,按照实际经济贡献的9%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年增长较当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增速高5个百分点以上,按照实际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

(四)上台阶奖励。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40亿元,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领导班子(经营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年工业总产值超过40亿元后,每增长10亿元,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领导班子(经营团队)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一条 支持企业成长为新经济种子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或行业领军企业。对首次认定的种子企业、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准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和企业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最高50万元扶持。

第五十二条 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围绕武侯区文化创意、大健康、金融电子商务等主导产业和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区块链、5G网络、人工智能、云计算平台、大数据、数字文娱、线上服务等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开展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经区新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武侯区牵头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按照上级实际到位立项资助的1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七)其它

第五十三条 在武侯区注册的房地产企业,在区外开发并单独核算的项目,且年度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经区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以该项目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按60%给予产业扶持。

第五十四条 在武侯区新办或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建筑企业,经区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对其领导班子(管理团队)给予500万元奖励。

对年度建筑业主营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施工企业,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3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在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补助15000元/件,实用新型(类似)补助8000元/件,工业品外观设计(类似)补助3000元/件;在其它国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补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类似)补助3000元/件,工业品外观设计(类似)补助2000元/件,涉外授权专利已经享受上级管理部门补助的不再享受武侯区补助。获得国家(港澳台)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补助15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补助8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补助500元/件,外观专利补助200元/件。同一人当年申请非职务专利补助累计不超过2万元。

第五十六条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园区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四川省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评定的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园区和四川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园区,分别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成都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评定的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多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企业,按最高补助标准补助一次;同时获批多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园区,按项目数给予补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 T29490—2013)标准认证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补助。

第五十七条 对参与制(修)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经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余参编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按上述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集团,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款适用于服务商标。同件商标在同年度内再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五十八条 企业(机构、协会、组织)在武侯区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及其他对武侯区营商环境、产业发展、营销宣传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活动类项目(会展、节庆、展演、赛事、论坛、峰会、推介会等),活动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单次活动总费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认定,最高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单次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单次活动总费用100万元以上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认定,最高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单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产业功能区

第五十九条 对符合武侯区文创产业发展定位的新办企业,实际办公或经营地落户三国创意园(含拓展点位)内,且年度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的,经三国创意园管委会和产业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符合上述规定之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可给予租房补贴,时限三年。最高不超过20元/月/平方米,在5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或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20%予以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40万元。

符合本意见第一、二、三、四、五、六条之规定且符合武侯区文创产业发展定位的企业,实际办公经营地或税收关系落户三国创意园(含拓展点位)内,且满足武侯区相应政策有关租房补贴要求的,经三国创意园管委会认定,享受租房补贴标准上浮20%执行,租房补贴金额不超过实付租金。

第六十条 在武侯区新办的大健康产业优质企业,实际办公或经营地落户华西大健康产业功能区(含拓展点位)内,且年度经济贡献30万元以上的,经华西大健康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和产业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符合上述规定之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可给予租房补贴,时限三年。最高不超过20元/月/平方米,在5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或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20%予以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40万元。

符合本意见第一、二、三、四、五、六条之规定的大健康产业优质企业,实际办公经营地或税收关系落户华西大健康产业功能区(含拓展点位)内,且满足武侯区相应政策有关租房补贴要求的,经华西大健康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认定,享受租房补贴标准上浮20%执行,租房补贴金额不超过实付租金。

第六十一条 在武侯区新办的平台型、专业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办公或经营地落户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含拓展点位)内,且年度经济贡献30万元以上的,经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和产业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符合上述规定之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可给予租房补贴,时限三年。最高不超过20元/月/平方米,在5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或按照房屋实际租金的20%予以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40万元。

符合本意见第一、二、三、四、五、六条之规定的平台型、专业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办公经营地或税收关系落户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含拓展点位)内,且满足武侯区相应政策有关租房补贴要求的,经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认定,享受租房补贴标准上浮20%执行,租房补贴金额不超过实付租金。

五、配套政策

(一)招才引智

第六十二条 实施“诸葛精英”计划,积极培育和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对入选“诸葛精英”的人才,给予个人最高500万元、团队800万元的资助奖励。设置“伯乐奖”,为武侯区成功引进“诸葛精英”的大使或机构,经评审认定,给予每人次最高20万元的“伯乐奖”奖励。

第六十三条 引进培育“诸葛优才”“诸葛雏鹰”“诸葛工匠”。对入选“诸葛优才”“诸葛雏鹰”的中青年优秀人才给予每人最高30万元的资助资金,对入选“诸葛工匠”的产业工人代表以及行业领军人物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十四条 经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优势企业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相关落户政策及程序依法办理落户。

经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优势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的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由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等区级相关部门给予便利。

武侯区户籍的城乡劳动者、外地来武侯区就业的企业在职职工、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12个月之内(以证书核发时间为准)可向武侯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最高不超过2500元/人。

(二)楼宇经济

第六十五条 支持提升楼宇贡献规模。在武侯区内的写字楼项目(不含自建自用),入驻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总额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经区楼宇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直接负责该项目的招商促进机构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未达到下一级奖励台阶前,年度经济贡献总额每增长20%,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超过5000万元未达到1亿元的,年度经济贡献总额每增长20%,经区楼宇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外,对其运营管理单位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个人,按个人当年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十六条 对开展楼宇改造提升的项目方,经区楼宇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给予工程项目审计决算金额20%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附则

第六十七条 享受本意见各类扶持的企业,税务登记关系必须在武侯区,企业在武侯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10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武侯区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管理者所在企业也须符合本款之规定。申请享受本办法各类扶持的企业视为同意本款之规定。

第六十八条 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同时又满足武侯区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或本意见中的同类扶持奖励政策不能重复申请,按照就高原则执行。申报有效期限为申报事项具备申报条件之日起三年内。

第六十九条 本意见中所涉租房、装修或购房补贴条款,其所租或所购房屋原则上应在武侯区内。企业满足相应条款年度经济贡献标准后可享受第一年租金补贴;第二、三年的年度经济贡献应满足相应条款年度经济贡献标准的50%后方可享受对应第二、三年租金补贴。在区外租赁办公场地的,按在武侯区租房补贴的60%执行。

第七十条 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税收关系所属地(街道或相关功能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初审后送本政策规定的相关条款认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意见各条款所涉相关责任单位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对武侯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和功能区,应及时出台或修订完善单项政策。

第七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依据本意见享受新办企业扶持的范围为工商注册时间在本意见生效之日以后的企业。在本政策发布之前已经签订正式协议的项目,继续按原协议执行;已享受原政策扶持的,继续执行原政策至扶持期满。本政策与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为准。

本意见涉及到实际经济贡献扶持的项目均以2020年为起点进行核算或按照相关标准通过认证的时间为准。如申报扶持项目的核算年度起点为2020年之前则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七十三条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武侯区关于实施产业立区战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成武府发〔2017〕1号)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废止。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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