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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经开区民政局 | 发布机构:成都经开区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4-03-07 | 490 次浏览: | 分享到:

6.不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7.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论坛、交易会、展销会等重大活动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情节轻微的。

(三)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写入章程,应建未建党组织(宗教社会组织除外)。已建立党组织但未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的;

2.未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且超过两年的;

4.未开展业务活动或未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5.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

6.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7.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基本条件的;

8.年检材料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9.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运行严重违规的;

10.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1.发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事件,或存在经查实的信访举报问题的;

12.年末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连续两年减少幅度过大的;

1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情节较重的。

(四)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立案调查视情依法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存在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或超届任职的,或者负责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违规兼职,社会影响较大的;

3.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4.连续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值且无明显改善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募集资金或者违规接受、使用境外捐赠、资助的;

6.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行为的;

7.新成立社会组织抽逃注册资金或变相抽逃注册资金的;

8.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预算、报表和财务报告,财务管理混乱,情节严重的;

9.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论坛、交易会、展销会等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存在涉企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乱收费等问题,影响较为恶劣的;

11.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12.违反公益目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13.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抽查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产生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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