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市、县综合性竞赛活动,鼓励中央驻川单位、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企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立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全局,围绕全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教、以赛促评、以赛促培、以赛促建,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提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选拔优秀技能人才,有力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促进构建国家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的“技能型社会”。
第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科学、绿色、安全、廉洁的理念,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推行“赛展演聘会”结合的办赛模式,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职业技能竞赛的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产业发展需求,制定竞赛支持政策;
(二)组织本地区年度赛事计划的申报、评审、备案和发布;
(三)审核列入年度赛事计划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含赛事技术方案等),监督检查竞赛实施过程,评估竞赛实施效果,组织开展表扬奖励活动;
(四)编制牵头主办或主办竞赛的补助经费年度预算,负责受理、审核竞赛补助项目,拨付竞赛补助经费;
(五)建设竞赛裁判员和督导员队伍;
(六)开展竞赛宣传。
第九条 竞赛牵头主办单位负责本行业(系统)竞赛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业(系统)技能竞赛的年度计划,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二)制定本行业(系统)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含赛事技术方案、应急预案等),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组织竞赛实施,落实监管主体责任,配合赛事绩效评估,做好赛事总结。
(三)负责竞赛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指导承办单位落实;
(四)发布、动员、组织相关单位参赛,审核参赛选手资格;
(五)负责竞赛事项的协调联络;
(六)负责竞赛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竞赛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竞赛组织实施;
(二)负责竞赛安全保障;
(三)负责竞赛统计分析。
(四)负责竞赛档案归集和保管。
第二章 赛事类别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州)级、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五个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