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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4-02-22 | 156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四川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23〕3号)有关要求,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含修改理由)及联系方式等反馈我厅。通过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个人提出意见的应手写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请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扫描pdf版和Word版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电话:(028)86110567

电子邮箱:920328583@qq.com

邮寄地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54号),邮编:610041


附件:1.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22日


附件:1.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意见反馈表.doc



附件1

 

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部署,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23〕3号)等有关要求,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与组织管理,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开展,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产业发展、企业生产、生活服务和职业教育培训等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技能竞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市(州)、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主办、参与主办及纳入省、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赛事计划备案管理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四条  全省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完善以世界技能大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为引领、四川工匠杯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市(州)级职业技能竞赛及专项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四川特色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市、县综合性竞赛活动,鼓励中央驻川单位、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企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立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全局,围绕全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教、以赛促评、以赛促培、以赛促建,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提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选拔优秀技能人才,有力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促进构建国家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的“技能型社会”。

第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科学、绿色、安全、廉洁的理念,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推行“赛展演聘会”结合的办赛模式,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职业技能竞赛的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产业发展需求,制定竞赛支持政策;

(二)组织本地区年度赛事计划的申报、评审、备案和发布;

(三)审核列入年度赛事计划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含赛事技术方案等),监督检查竞赛实施过程,评估竞赛实施效果,组织开展表扬奖励活动;

(四)编制牵头主办或主办竞赛的补助经费年度预算,负责受理、审核竞赛补助项目,拨付竞赛补助经费;

(五)建设竞赛裁判员和督导员队伍;

(六)开展竞赛宣传。

第九条 竞赛牵头主办单位负责本行业(系统)竞赛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业(系统)技能竞赛的年度计划,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二)制定本行业(系统)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含赛事技术方案、应急预案等),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组织竞赛实施,落实监管主体责任,配合赛事绩效评估,做好赛事总结。

(三)负责竞赛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指导承办单位落实;

(四)发布、动员、组织相关单位参赛,审核参赛选手资格;

(五)负责竞赛事项的协调联络;

(六)负责竞赛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竞赛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竞赛组织实施;

(二)负责竞赛安全保障;

(三)负责竞赛统计分析。

(四)负责竞赛档案归集和保管。

 

第二章  赛事类别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州)级、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五个层级。

(一)世界级职业技能竞赛包括世界技能大赛、多国家和地区参与的国际赛事等。世界技能大赛按照世界技能组织相关规则执行;其它国际赛事包括“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在金砖国家、东盟、欧洲、大洋洲的赛事以及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邀请赛等。

(二)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专项职业技能竞赛等赛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办的全国最高等级赛事,设置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项目和国赛精品项目,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行业部门为单位组队组团参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年度竞赛计划的职业技能竞赛,设置国家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和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全国专项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家部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或重大战略部署需要开展的专项性赛事,包括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全国新职业和数字技术技能大赛等。

(三)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包括四川工匠杯职业技能大赛、四川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大赛、四川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四川省专项职业技能竞赛等赛事。其中:

1.四川工匠杯职业技能大赛:属于省级一类竞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主办,联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举办,市(州)人民政府承办,为全省最高等级赛事,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赛项设置对接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和全省重点、特色产业确定,由各市(州)等组建代表团参赛。

2.四川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大赛:属于省级一类竞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主办,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办,技工院校协办,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赛项设置对接技工院校主要专业群、产业需求等确定。 

3.四川省专项职业技能竞赛:属于省级一类竞赛,对接世界级专项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全国新职业技能大赛、全国数字技术技能大赛等全国专项职业技能竞赛的四川省选拔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主办,竞赛的举办周期、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等参照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专项职业技能竞赛确定,统一冠名“全国(第xx届)xx职业技能大赛四川省选拔赛”。

4.四川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分为省级一类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省级二类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省级一类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其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或市(州)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举办,赛项设置主要对接国家一类行业职业技能大赛、行业产业需求等确定;省级二类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商会)、中央及省属大型企业、省属院校等举办,赛项设置主要对接国家二类行业职业技能大赛、行业产业需求等确定。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统一冠名“全国(第xx届)xx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四川省选拔赛”或“四川技能大赛——四川省第xx届xx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竞赛的举办周期、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由竞赛牵头主办单位参照国家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或商主办单位确定。

5.区域性或四川特色职业技能竞赛:属于省级一类竞赛,一是依托西部十省(区、市)高技能人才培育联盟,联动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东西部协作等地区合作开展的赛事交流活动,包括“巴蜀工匠”杯乡村振兴技术技能大赛等赛事,由相关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主办,竞赛的举办周期、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等由主办单位协商确定。二是立足四川乡村振兴、先进制造、文旅康养、新兴产业等发展需要,围绕“天府新农人”“天府技工”“天府建筑工”“天府数智工匠”“川菜大师傅”五大技能公共品牌开展的四川特色职业技能竞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省级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等举办,竞赛的举办周期、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由竞赛牵头主办单位商主办单位确定,统一冠名“四川技能大赛——四川省第xx届xx(技能公共品牌)技能竞赛”。

(四)市(州)级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主办、参与主办的综合性、行业、专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鼓励市(州)积极组织开展对接省级、国家级赛事的市(州)级选拔赛,赛事类别、竞赛周期、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等由市(州)自行确定。鼓励市(州)结合工作实际,联合组织开展市(州)间、邻省市(县)区域性职业技能赛事。

(五)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企业和院校积极组织开展更加广泛深入、对接市(州)级、省级赛事的技能选拔、练兵比武活动。竞赛周期、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等由企业和院校自行确定。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全省组织开展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申报、评审、公示、发布制度。

第十三条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第四季度集中组织开展次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省属院校的竞赛计划申报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要求按时申报各类赛事,逾期不予受理。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计划进行评审备案,评审结果经公示后于当年初向社会公开发布。

国家级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专项职业技能大赛的省级选拔赛事按照国家赛事工作安排另行组织申报和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市内企业和院校竞赛计划的申报、评审和备案工作,每年初将当年赛事计划公开发布,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每年底将当年竞赛工作开展情况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备案发布,应严格按照确认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主办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职业技能竞赛名称或者调整计划的,应书面申请报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及时通知竞赛活动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牵头主办单位应具备举办相关职业技能竞赛的实践经验,竞赛活动可由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承办单位具体实施,实施单位须具备与所申报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专家队伍、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等条件。

第十七条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纳入省级赛事计划的职业技能竞赛进行定期调度。各赛事牵头主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调度,并于赛事启动前30个工作日将组织实施方案(含竞赛试题命制方案等)、应急预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方案公布后,主承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竞赛方案内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取消的,按照程序报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以自然年划分,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应在备案当年12月10日前完成并确认竞赛结果,未能按时完成的,牵头主办单位应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完成时限,不得再申报下年度职业技能赛事。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应对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比赛项目,围绕全省重点支柱、战略新兴、地方特色产业和行业、企业、院校发展需求,统筹设置竞赛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其实际参赛人数应达到一定规模。省级、市(州)级职业技能赛事须按照所属地域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参赛选手应当广泛覆盖所属地域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参加省级、市(州)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决赛的选手,必须经过一定规模的初赛或者选拔赛产生。

(一)省级一、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初始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50人(队),决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30人(队),同一单位选派选手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队)。

(二)市(州)级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初始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40人(队),决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20人(队),同一单位选派选手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队)。鼓励市(州)通过组织区域性职业技能赛事保障赛事规模。

(三)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总人(队)数原则上不少于50人(队)。

(四)赛项列入国家和省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可由牵头主办单位结合实际,在申报组织实施方案时提出下调参赛规模申请,商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标准应根据竞赛的层级类别,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设置,暂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相应评价规范,鼓励积极参照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流程、标准规范组织竞赛,确保竞赛技术质量。

(一)四川工匠杯职业技能竞赛,为我省最高等级职业技能赛事,原则上应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二级(技师)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二)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省级专项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专业技术类为中级)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其中,属于对接世界级专项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全国专项职业技能大赛等的省级选拔赛,国家赛事要求已明确竞赛标准的,按照不低于国家赛事要求执行。

(三)四川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大赛,可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四)省级区域性或四川特色职业技能竞赛,由牵头主办单位商主办单位确定竞赛标准,可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专业技术类为中级)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五)市(州)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应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参赛选手整体水平较高的可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六)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竞赛标准,一般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下要求组织实施。鼓励获评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以及备案实施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单位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二级(技师)及以上要求申报组织职业技能竞赛。

(七)单独设置职工组和学生组的竞赛中,学生组可在本条上述要求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标准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内容原则上涵盖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竞赛试题可根据实际需要,由主办单位组织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依据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命题,竞赛试题命制方案等须经备案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竞赛技术负责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用于竞赛。竞赛命题人员必须与组委会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牵头主办单位应按照命题等级分层级广泛组织选手参赛,并严格审核参赛选手资格。

(一)四川工匠杯职业技能竞赛等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二级(技师)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二)对接世界级专项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全国专项职业技能大赛等赛事的省级选拔赛,国家赛事要求已明确参赛选手资格条件的,按照不低于国家赛事要求执行。

(三)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专业技术类为中级)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类为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四)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五级(初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五)四川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大赛、区域性或四川特色职业技能竞赛、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竞赛参赛条件按照相应通知文件报名参赛。

(六)全日制在校学生可视赛事情况放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要求限制。

(七)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五级(初级工)标准举办的竞赛,凡本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均可参赛。

(八)对未取得有关赛事规定的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原则上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特别优秀的可经牵头主办单位核准后适当放宽工作年限要求参赛。牵头主办单位应在报备组织实施方案时对放宽条件参赛的核准标准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四川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参加本工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在世界级、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选手或在往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选手,不得再参加省内同一项目的同一等级或低等级赛项。职工组和学生组比赛分别设置的,职工组参赛选手不得担任同一赛事中同一项目的学生组参赛选手指导教师。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举办场地,须满足相应等级职业技能竞赛办赛要求,设施设备优良,后期保障有力,安全保卫到位,宣传氛围浓厚,能实现开放办赛者优先。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主办、承办单位应分别成立赛事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设立综合协调、技术保障、赛务服务、宣传推广、监督仲裁等各个工作组,组织开展好裁判人员培训、说明会组织、安全预案制定、比赛咨询观摩、竞赛成绩分析、赛事技术点评、宣传方案设计、赛事成果转化等各项竞赛工作。

牵头主办单位要以赛项为单位成立专家组,符合相关条件者担任本次职业技能竞赛专家组组长或成员,推荐专家人员名单需提交至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专家组要负责技术文件编撰、竞赛命题、赛场设计、设备拟定,要积极指导支持裁判工作,但不得影响或干扰裁判独立履行裁判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主办、承办单位应规范建立竞赛档案。竞赛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赛事总结报送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并同步报送竞赛基本情况及竞赛档案。竞赛档案包括比赛组织实施方案、技术文件、办赛通知、结果通报和参赛选手、裁判、专家、指导教师、教练等人员报名签到表以及比赛竞赛试题、评分记录、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竞赛档案由牵头主办单位(或指定赛事承办单位)妥善保管,纸质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3年,赛事过程视频资料保管不少于5年。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主办、承办单位要加大竞赛工作宣传推广力度,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媒体宣传报道进行统筹指导,通过竞赛激励更多职工和学生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第三十条  要推动职业技能竞赛成果转化,鼓励通过优质职业技能竞赛,开发新职业(工种)或对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开发评价规范,向国家申报争创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鼓励通过优质职业技能竞赛,强化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题库建设,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技术审核的竞赛试题可纳入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公共题库管理。

第三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作品成果著作权归选手所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可由竞赛主办、承办单位商选手确定。

第五章  执裁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各地建立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督导员管理制度,裁判员、督导员认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期满须重新认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应聘请通过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裁判员资质认证的人员进行执裁工作,且相关裁判员信息需提交至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各赛项裁判组以大赛制度为指导,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竞赛各赛项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各地委派通过竞赛督导员资质认证的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结合组织实施情况对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进行现场督导。竞赛督导员按照工作要求对办赛流程及工作规范等内容进行评分。评分结果视为评估赛事质量的关键指标。

 

第六章  竞赛激励

第三十五条  我省举办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各个赛项决赛设置一、二、三等奖,原则上一等奖1名(队)、二等奖2名(队)、三等奖3名(队);决赛实际参赛人数达到100人(队)及以上的,可按照比例设置奖项,原则上一、二、三等奖数量分别不超过决赛实际参赛人数的3%、6%、9%。另可设置优胜奖,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获奖总人(队)数不得超过决赛实际参赛选手(队)数量的50%。备案下调参赛规模的,奖项设置应酌情下调。

各个竞赛组委会按竞赛成绩为选手颁发获奖证书或参赛证书,为参与工作的专家、裁判颁发聘书。根据竞赛成绩、组织工作及实际贡献情况,可对办赛、参赛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予以表扬。

四川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大赛、区域性或四川特色职业技能竞赛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在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相关奖励金可依据比赛层级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或从通过社会赞助筹措的办赛经费中列支,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省部级及以上赛事奖励金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税。团队比赛选手奖励按项目计算。鼓励各部门、市(州)和获奖获誉人才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分别给予金牌50万元、银牌30万元、铜牌20万元、优胜奖10万元奖励,专家教练团队、选手培养单位分别按选手同等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金从财政补助资金列支。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世界级专项职业技能大赛等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人员,分别给予金牌10万元、银牌7万元、铜牌5万元、优胜奖2万元、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队员2万元奖励,专家教练团队、选手培养单位分别按选手同等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金从财政补助资金列支。

(三)对全国专项职业技能大赛的获奖选手,分别给予金牌5万元、银牌3万元、铜牌2万元、优胜奖1万元奖励,专家教练团队、选手培养单位分别按选手同等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金从财政补助资金列支。

(四)对全国行业技能大赛一类赛项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对全国行业技能竞赛二类赛项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0.5万、0.3万元奖励。奖励金从财政补助资金列支。

(五)对四川工匠杯职业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0.5万、0.3万元奖励。奖励金从财政补助资金列支。

(六)对其他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0.5万、0.3万元奖励。奖励金可从财政补助资金或从通过社会赞助筹措的办赛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对经省级相关部门共同选拔推荐,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的获奖选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选手,直接授予省部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发放“四川省技术能手”证书。

获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且为职工身份的选手可按规定申报“四川省技术能手”。

第三十八条  对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选手,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队员,以及获四川工匠杯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的选手,其身份为学生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其指导教师发放“优秀指导教师”证书。

第三十九条  鼓励支持采取以赛代评方式,对依据职业技能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符合条件的赛事优秀选手可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职业证书。世界级、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由牵头主办单位核发职业证书。其他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合格者,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牵头主办单位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核发与命题等级相一致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情况可破格颁发高等级职业证书:

(一)四川工匠杯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单人赛项前3名获奖选手(团队双人赛项第1-2队、三人等多人赛项第1队),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技师,已具有技师等级的选手可晋升高级技师。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赛事规模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单人赛项第1名获奖选手(团队双人赛项第1队、三人等多人赛项第1队),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已具有高级工等级的选手可晋升技师。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单人赛项第1名获奖选手,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已具有高级工等级的选手可晋升技师。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赛事规模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省级、市(州)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单人赛项前6名获奖选手(团队双人赛项前3队、三人赛项前2队),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赛事规模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初级工)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的省级、市(州)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单人赛项前6名获奖选手(团队双人赛项前3队、三人赛项前2队),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

第四十条  鼓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要以技能操作或技能指导履行职责任务的岗位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作为高技能人才按规定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

(一)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

(二)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选手;

(三)全国一类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的选手);

(四)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获决赛单人赛项前3名、双人赛项前2名、三人赛项第1名的选手)。

 

第七章  保障支持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设置专项资金对按照本办法纳入赛事计划备案管理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主办或者组织单位应加强竞赛经费的预算管理。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十二条  举办和组织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赛选手收取。

第四十三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竞赛组织、技术保障、赛前培训、专家劳务、会场会务、工位搭建、材料损耗、宣传报道、职业证书办理等。组织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训练保障、技术交流、专家劳务、食宿交通、参赛配备等。

第四十四条  我省主办、承办或者组织参加的世界级、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单独拨付补助资金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条  我省建立的职业技能竞赛省级集训基地或者获批建立的职业技能竞赛国家集训基地,基地建设单位应保障建设资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绩效考核方式给予各竞赛集训基地一定建设补助资金。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对竞赛集训基地配套建设补助资金。

第四十六条  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投入保障机制,鼓励主办单位在不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赞助活动,积极争取社会力量为职业技能竞赛提供保障服务和资金支持。职业技能竞赛赞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竞赛承办单位和竞赛集训基地要加强经费管理,对竞赛补助经费应设立明细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竞赛主办单位负责建立应急事件处理预案机制,针对地震、火灾、疫情等不可抗拒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专职安全保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保障竞赛期间所有参与竞赛人员的食品卫生、人身财产、交通、消防和防疫等方面的安全。必要情况下应商请相关部门给予协助配合。

第四十九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要求参赛选手佩戴或为参赛选手统一配发劳动保护用品。涉及生产安全的赛项,主办单位应提前告知参赛选手,必要情况下,应组织参赛选手学习、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和守则,并安排技术人员和医务人员在比赛现场,预防和处理突发情况,确保比赛现场操作安全。

第五十条  严格落实中央、省以及相关市(州)疾病预防控制要求,按照疾控部门的相关要求,根据形势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监管责任, 健全监管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对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全过程进行监管。加强竞赛工作的申报备案、组织管理和监督评估,严格保证竞赛质量,防止竞赛过多过滥。

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竞赛工作,推动实现竞赛规范化、制度化,引导职业技能竞赛健康发展,为职业技能竞赛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参与职业技能竞赛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职业技能竞赛专业化办赛水平。

第五十三条  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以职业技能竞赛名义或在职业技能竞赛全过程中进行违法(非法)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举办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相关规定。可邀请公证部门对竞赛过程及竞赛结果进行公证。

第五十六条  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取消其举办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变更竞赛计划或取消竞赛活动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应严格组织实施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实施单位取消下一年度竞赛举办或者承办资格,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擅自取消、变更竞赛计划的;

(二)随意取消、变更竞赛内容的;

(三)命题未经审核确认的;

(四)使用未经认证人员担任裁判的;

(五)超名额、超范围设置奖项的;

(六)未按要求整理保存竞赛档案的;

(七)办赛不规范、不公平,被举报投诉并经查实的;

(八)违规使用竞赛经费的;

(九)以竞赛名义进行非法盈利活动的;

(十)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参赛选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承办单位报竞赛组委会给予警告、停止比赛、取消成绩的处理,并记入选手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程度确定禁赛时限。

(一)不遵守赛项规程的;

(二)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的;

(三)扰乱赛场秩序的;

(四)无故退赛的;

(五)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参赛选手无故退赛的,同时给予对选手本人及选手派出单位禁赛处理,禁赛时限视情节轻重程度确定。

第五十九条  竞赛组织管理、教练教师、专家裁判、监督仲裁等竞赛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单位报竞赛组委会视情节给予警告、停止竞赛工作、禁止执裁执教或取消裁判、教练、仲裁资格等处理。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等有关机关处理。

(一)违反竞赛规程、工作纪律的;

(二)违规执裁执教及滥用相关权力的;

(三)干扰比赛结果的;

(四)影响竞赛秩序的。

第六十条  禁赛、禁裁、禁教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十一条  大赛合作企业(承办或协办等实施单位、技术支持单位、赞助保障单位等)存在违约违规等行为的,一律先取消合作,再视情节轻重、造成恶劣影响程度、是否触犯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查处相关人员和单位。

第六十三条  建立技能竞赛评估制度,适时对相关赛事开展质效评估。建立技能竞赛资金审计制度,适时对补助资金等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各市(州)、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职业技能竞赛经办规程等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另行制定印发。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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