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申请。符合市级累加补贴的对象,须先到所辖街镇办理“先申请,后购机”程序,填报购机申请表(附件1),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购机。补贴对象购机后,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帐号原件及复印件、机具发票、产品合格证、人机合影、铭牌(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区农业农村局办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申请手续。
(二)机具核验。一是街镇初核。申请补贴机具必须由所属街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能够移动的机具带机申请,不能移动的机具可预约上门核实。要求见人、见机、见发票,实行谁核实谁负责,并填写《补贴机具核查表》按要求签字确认,谁签字谁负责。二是区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区农业农村局在受理购机者资金补贴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形式审核,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机具核验、复核登记。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作出说明。对已完成牌证登记的农机具,不再重复核实。
(三)补贴公示。机具核验无误后,受理的购机者补贴机具信息审批盖章后在购机者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将取消补贴资格。
(四)补贴兑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审批,对符合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转账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针对同一组织年度内享受市级累加补贴额之和超过20万元或大中型同一品目机具超过5台(套)的,提供有效转账凭据后,对市级累加补贴分2期或延期进行兑付。
七、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全程监督项目的实施,成立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分管领导及具体承办科室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与农机化科,由种植业与农机化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要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加大对套补、骗补、虚开发票、倒卖机具、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惩处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补贴资格,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全面总结,资料归档。及时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年底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执行情况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束后将补贴资料整理成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