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优化和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使用管理等工作,不断推动成都市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有序开展,持续提升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价值,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等工作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成都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工作需要,现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箱:2823300377@qq.com,于公示期内(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17日)提出修改意见,并注明意见修改人姓名、联系电话。
附件:1.《成都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成都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
《成都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成都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进一步提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效益,不断促进地理标志产品高效益发展,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以下简称区(市)县局)。区(市)县局初审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以下简称市局),市局复审后,符合要求的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审核(以下简称省局)。省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后,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对不符合初审、复审要求或需补充材料的,由区(市)县局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