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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1-10 | 73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二条  区(市)县局应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原材料、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和专用标志的印制、数量等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县局收集相关资料后向市局提出建议,经市局审验后报送省局审核,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注销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登记并列入异常名录。

    (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和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使用专用标志的;

(四)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五)产品抽检不合格,整改仍不合格的;

    (六)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关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七)其他应依法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地理标志生产者异常名录按照谁监管、谁录入的原则,由区(市)县局负责,通过“成都市知识产权智慧管理服务平台”系统对外查询。

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生产者在2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知识产权政策性资助。

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生产者在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属地区(市)县局申请移出,移出后不再受限。

第十四条  市局、区(市)县局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专项整治等方式,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防止滥用或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极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等行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区(市)县局应依托“成都市知识产权智慧管理服务平台”系统,按照“一品一档”要求,建立属地地理标志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

    (一)产品保护申请资料、受理公告、批准公告;

(二)发布实施的产品技术标准,当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管理规范等;

(三)当年度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数、核准数、变更数、注销数、吊销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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