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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 | 发布机构: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 | 发布时间:2021-08-12 | 4236 次浏览: | 分享到:

支持方向九:鼓励企业(单位)建设集成电路公共技术平台,对新认定的集成电路公共技术平台,按建设投资额5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按照企业使用平台服务费用的2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

1、申报主体

经成都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工作局认定的集成电路公共技术平台。

2、申报条件

在本政策生效之日后经成都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工作局新认定(建设)的公共技术平台(平台的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需在高新区),为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及重点支持领域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上年度服务区内企业的技术服务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新认定(建设)的公共技术平台建成时限及相关费用的发生距离新认定(建设)的时间不超过36个月。以及未申请《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对2020年企业使用平台服务费补贴的已认定集成电路公共技术平台。

3、申报材料

提交《成都高新区集成电路专项政策资金申报书》应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公共技术平台补助资金申报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获得科技人才局认定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必要时检查原件)。

(4)平台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经费预算、培训人员名单等) (加盖企业或单位鲜章)

(5)建设投入佐证材料及平台投资建设经费的带防伪二维码审计报告。

(6)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7)上一年度服务区内企业的技术服务费用的带防伪二维码审计报告以及平台与服务企业的协议和发票。如果只申报平台服务补贴,无须提供上述(4)、(5)材料。

(8)其它补充支撑材料(平台参与国家/省/市级项目情况、品牌知名度证明文件、发明专利情况、市场应用购销合同及相关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9)税务局出具的企业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鲜章)

(10)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书(加盖企业或单位鲜章)。

4、支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集成电路公共技术平台,按建设投资额(仪器设备、软硬件信息系统及测试环境打造等)的5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按照企业使用平台服务费用的2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该政策条款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中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

5、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申报单位(企业)鲜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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