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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 | 发布机构: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 | 发布时间:2021-08-12 | 42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支持本地采购

支持方向八:鼓励区内通信、模组、系统(整机)、终端企业采购区内集成电路企业产品。对于采购非关联关系企业自主研发设计生产芯片的企业,且采购金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给予采购方采购金额最高10%、年度总额最高500万元的补贴。

1、申报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系统(整机)、终端企业。

2、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成都高新区系统(整机)、终端、模组企业采购区内非关联IC设计企业自主设计的芯片产品。

(2)采购企业使用所购芯片用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系统(整机)、终端、模组产品,并形成实物工作量(产值)0

(3)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3、申报材料

提交《成都高新区集成电路政策资金申报书》应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成都高新区集成电路政策资金申报表》。

(2)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与非关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企业的授权代理商签订的订货合同、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是集成电路非关联企业的授权代理商需提供其代理证或代理合作协议复印件。

(4)集成电路企业的芯片的版图缩略图及正版软件使用证明。

(5)反映集成电路企业产品自主创新能力的证明材料(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复印件。

(6)产品情况简介,产品销售或被采购应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申报企业鲜章)。

(7)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

(8)其它补充支撑材料(企业、单位参与国家/省/市级项目情况、品牌知名度证明文件、企业资质、发明专利情况、企业信用证明、市场应用购销合同及相关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9)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10)税务局出具的企业近三年的缴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鲜章)

(11)申报企业提供供需双方企业无关联关系承诺书、申报材料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书(加盖申报企业鲜章)。

4、支持标准

经认定,系统(整机)、终端、模组企业配套使用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设计生产的芯片,年累计订单采购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按订单金额的10%补助系统(整机)、终端企业。单个企业一个申报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5、申报说明

上述材料需要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申报单位(企业)鲜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相关数据需与上报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6、申报时间

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7、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

(七)支持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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