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鼓励地理标志运用,促进乡村振兴
(一)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团体、协会和其他组织,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助。以上两项,同一产品只资助一次。
(二)对运用地理标志,且年度产品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理标志运用人1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促进产业生态圈、产业功能区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经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立项的专利导航项目,给予5万元前资助,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25万元后补助。
(二)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围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经主管部门采用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支持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
企业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经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按其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实际资助贷款利息标准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产学研结合,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科研院所、企业通过依法设立的成都市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首次非关联交易许可或转让专利,实际交易金额首次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给予出让方资助,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知识产权进场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交易平台一次性1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动维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一)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后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的单位案件受理费30%的资助,每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入天府新区知识产权智库的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直管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解决专利、商标等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且已生效,并列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一次性给予该机构30万元资助。
(三)支持社会公众举报知识产权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知识产权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证据并协助调查取证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一定奖励。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属于奖励范畴。
第十五条 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
(一)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直管区知识产权发展
1. 上一年度服务机构在直管区促成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5家以上、促成获得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促成知识产权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促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促成单个地理标志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承办新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会议2次以上、调解专利商标纠纷20件以上、出具假冒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20份以上,满足其中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