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商标奖励标准
1.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每个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
2. 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每个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3. 对新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专利权人,分别每个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 对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权利人,给予50万元奖励。
5. 对新获得四大国际发明展览(美国匹兹堡国际发明展、德国纽伦堡国际发明展、瑞士日内瓦国际发明展、法国巴黎国际发明展)金奖、银奖、铜奖的项目,分别每个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
6. 企事业单位每家每年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二)优秀版权作品奖励标准
1. 优秀版权作品(不含计算机软件、设计领域类)获得国家级优秀版权作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权利人,分别每个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2. 优秀版权作品(不含计算机软件、设计领域类)获得四川省级优秀版权作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权利人,分别每个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3. 计算机软件、设计领域的作品获得成都市级以上部门认定,同时填补了国内在该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技术领域内取得突破,并获得国家级政府奖或相关部门认定的成果奖,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企业认定
(一)对经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试点园区、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
(二)对经首次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试点园区、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
(三)对经首次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贯标认证的企业、科研院所,给予2万元资助。
第九条 鼓励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
对经省、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的四川省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或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且注册在直管区的市场主体项目,给予50万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