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5. 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工艺美术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工艺美术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工艺美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化业绩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等材料2篇以上。
(五)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1.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 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在工艺美术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品参加2次以上高级别的国际专业展览。
(2)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2件。
(3)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完成的工艺美术类重要项目或设计方案,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并实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参与者,主持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技艺问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或经有关部门专业鉴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院校工艺美术专业的培训教材,并公开出版。
(6)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2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
(7)作为第一起草人,参与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8)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5项;或经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省(部)级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8项;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5. 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