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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14-12-25 | 21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府发〔2014〕75号



成都市、眉山市、资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四川天府新区的批复》(国函〔2014〕13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川天府新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委发〔2014〕19号),现将《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




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努力把天府新区建设成为以现代制造业为主的国际化现代新区,打造成为内陆开放经济高地、宜业宜商宜居城市、现代高端产业集聚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和成渝经济区新兴增长极,现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从2014年起到2020年,省财政给予天府新区转移支付补助,由天府新区统筹安排用于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公益性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建设。

  二、省财政在安排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转贷额度时,在债务举借规模限额内对天府新区给予倾斜,并单列项目计划。积极引导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优先投向天府新区重大产业项目。

  三、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由成都市、眉山市、资阳市商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按规定自主确定,报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由天府新区内相关市、县政府商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按规定自主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对设在天府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在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天府新区范围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天府新区范围内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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