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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14-12-25 | 2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六、天府新区内的事业单位转让拥有的科技成果产权所取得的收入,按照隶属关系全额缴库后,由同级财政全额安排给缴纳单位,由其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天府新区内的企业依照规定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以及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十七、天府新区内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课题间接费用补偿机制,允许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绩效支出,并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开展科研项目后补助试点,对天府新区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补助。开展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使用自主权试点,适当扩大科研单位在实施的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内部各项费用间预算调整的权限,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

  十八、天府新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成果在天府新区转移和交易,所得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对于大学生和科技人员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其转化收益100%归研发者及其团队所有。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照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入驻天府新区,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十九、允许和鼓励在川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后到天府新区创新创业,在3—5年内保留其身份和职称,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经考核合格后,在原单位薪级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允许在读大学生、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参与创业,创业实践业绩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计入学分。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大学生创业场。

  二十、天府新区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其住房、户籍、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我省人才引进有关优惠政策。对天府新区范围内政府机关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特殊职位考录办法或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实行招录或聘任。

  二十一、天府新区经批准设立的省级专家服务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由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对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从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给予每人每年定额日常经费资助。对纳入“天府高端引智计划”的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引智专项经费资助。省级实施的“天府科技英才计划”、“天府高端引智计划”、“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业扶持计划”、“优秀企业家培养计划”等人才和引智项目向天府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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