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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14-12-25 | 21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省财政根据天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绩给予相应激励性补助。在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时,对天府新区符合奖补政策条件的金融机构予以激励。支持天府新区内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对企业上市孵化给予一次性补助。

  八、省级安排的有关产业扶持和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向天府新区倾斜。优先支持天府新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城乡社会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申报中央基建投资等有关补助资金。支持天府新区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优先支持天府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程序申报国家有关补助资金。

  九、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天府新区设立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天府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运营中心。鼓励在天府新区发展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支持在天府新区开展国际金融综合服务外包、金融中介服务和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支持天府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在天府新区规范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天府新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授权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

  十、支持天府新区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信托计划以及保险直投等多种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积极孵化、培育、发展各类投融资主体。

  十一、天府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单列管理。符合天府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予以保障。不符合的,可依法按程序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十二、天府新区用地预审、审批按绿色通道程序加快办理。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制度。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产业目录的项目可采取“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地。鼓励项目分期建设、分期供地。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评价、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立完善低效利用土地退出机制。

  十三、天府新区建设占用耕地可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继续向天府新区倾斜。在同一乡镇范围内调整村庄建设用地布局的,由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

  十四、天府新区的现代物流、企业总部、金融、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等高端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业标准执行。对高端电子信息产业用电可执行大工业用电类别电价。

  十五、赋予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省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除国家审批、核准或国家明确规定由省政府审批、核准,以及需省协调平衡外部条件的投资项目外,其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原则上下放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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