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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进一步加快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政策来源: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7-02-06 | 279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条  对金融机构为我区提供“成长贷”、“壮大贷”,以及按照“银税互动”协议,提供“税金贷”、“税易贷”等融资产品的,按照贷款月平均余额的2%对签约银行给予补贴(计算公式:月平均余额=全年各月月末余额之和÷12),单户金融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支持我区主导产业发展,为我区企业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商标权质押贷款、采购合同质押贷款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为企业所提供融资额月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计算公式:月平均余额=全年各月月末余额之和÷12),单户金融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在我区新设立科技银行和专营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融资性担保公司、科技证券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  对我区企业使用经认定的区级重点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每户按平台使用费的20%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促进金融人才集聚

 

第十七条  对新成立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成都市武侯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激励政策,其他按照我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新成立我区的金融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对其年收入100万元以上,并在我区依法纳税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一次性人才补贴,单户企业不超过10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金融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补贴。

第二十条  享受本政策的各类机构、企业,承诺在我区存续期10年以上,如确需迁离本区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贴资金。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获得补贴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补贴须全额追还。

第二十一条  对相关机构或企业在资金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追缴全部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与区内相关政策对相同或相似事项的规定重复或冲突的,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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