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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进一步加快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政策来源: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7-02-06 | 27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武侯区推进现代金融业发展实施意见》(成武府办〔2016〕77号)的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七区战略”,构建与武侯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金融生态环境,按照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金融机构、地方准金融机构、各类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楼宇)、通过融资和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各类实体企业,以及参与优化我区金融服务环境的相关机构。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第三方支付等经营性持牌金融企业。

第三条  本政策所称地方准金融机构是指经省级及以下金融、商务等主管部门审批,在我区设立的法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等机构。

第四条  本政策所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含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等)是指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我区,且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政策所称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主要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等)首发上市融资;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第六条  本政策优先支持落户我区“人民南路金融服务业集聚区”和经我区认定或重点培育的金融专业楼宇的各类金融机构。

 

第二章  鼓励金融要素集聚发展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一)对新成立注册资本达1亿元(含)以上(外资部分按即时汇率折算等值人民币,下同)的法人型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自其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并实现首次纳税后,分三年按50%、30%、2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补贴,不超过5000万元。

对新成立注册资本达1亿元(含)以上的其他法人金融机构,自其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并实现首次纳税后,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分三年按50%、30%、20%比例给予入驻补贴,不超过5000万元。

对新成立注册资本达1亿元(含)以上的法人地方准金融机构,自其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并实现首次纳税后,按实缴注册资本的0.1%给予一次性入驻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我区法人金融机构、法人地方准金融机构在本政策实施后增资的,参照本条政策第(一)款规定,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贴。

(三)对新成立的下列独立核算的法人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及证券、期货公司营业部,在其实现首次纳税后,分三年按50%、30%、20%比例给予如下入驻补贴:

1. 对法人银行机构省级分行,给予500万元补贴。

2. 对保险、证券、期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省级分公司,给予300万元补贴。

3. 对证券、期货公司营业部,给予50万元补贴。

4. 对证券、期货公司营业部升级为省级分公司的,在已获补贴基础上,参照本款第2项规定的标准予以补足。

(四)对符合本政策第七条第(一)、(三)款规定条件且为新成立成都市的世界500强金融机构,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入驻补贴。

(五)对新成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省级分支机构、法人地方准金融机构,在我区“人民南路金融服务业集聚区”和经我区认定或重点培育的金融专业楼宇,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性用房,下同),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六)与我区签订打造“金融专业楼宇”协议,并确定为“武侯区金融服务专业楼宇孵化基地”的相关楼宇,在租售给我区金融机构用于办公场地的,每租售5000平方米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对同一楼宇补贴不超过500万元。经我区验收认定为“金融专业楼宇”的,再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促进私募投资机构发展

(一)对实缴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且发起设立1亿元(含)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并实现首次纳税后,按国际知名、国内一流或国资参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入驻补贴。

(二)对新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对其管理机构给予补贴:公司制股权投资机构,按其对我区企业投资额的0.1%给予补贴;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按其对我区企业投资额的0.05%给予补贴;单户机构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聚集发展

对新成立的下列法人或独立核算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取得如下资质,给予10万元一次性入驻补贴。

(一)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二)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或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或取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

(三)取得相关金融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等专业化配套服务机构。

 

第三章  促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壮大发展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

(一)对拟上市企业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分阶段给予总计300万元的上市补贴 (其中:股份制改造完成补贴50万元、上市申报受理补贴50万元、股票发行完成补贴200万元);对区外已上市企业将工商、税收、统计关系迁入我区并实现首次纳税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对我区企业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取得外地上市公司控股权,实现境内、境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区在实现首次纳税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首次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对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融资版、交易版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纳入四川省“创业板行动计划”的入库企业,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五)对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的同一家企业,在已获补贴的基础上,按差额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融资

(一)对我区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按首发融资额中投资我区金额的0.1%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我区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行再融资,按融资额中投入我区的0.1%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三)对我区非上市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集合债等方式直接融资的,单笔融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每笔给予10万元补贴,单户融资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优化金融服务环境

 

第十二条  对我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以及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企业,通过我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获得1年(含)以上担保贷款的,按担保额1.5%的标准给予补贴,单户贷款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担保期1年(含)以上且担保费不超过2.5%,按担保总额的0.5%给予补贴,单户担保公司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金融机构为我区提供“成长贷”、“壮大贷”,以及按照“银税互动”协议,提供“税金贷”、“税易贷”等融资产品的,按照贷款月平均余额的2%对签约银行给予补贴(计算公式:月平均余额=全年各月月末余额之和÷12),单户金融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支持我区主导产业发展,为我区企业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商标权质押贷款、采购合同质押贷款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为企业所提供融资额月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计算公式:月平均余额=全年各月月末余额之和÷12),单户金融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在我区新设立科技银行和专营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融资性担保公司、科技证券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  对我区企业使用经认定的区级重点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每户按平台使用费的20%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促进金融人才集聚

 

第十七条  对新成立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成都市武侯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激励政策,其他按照我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新成立我区的金融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对其年收入100万元以上,并在我区依法纳税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一次性人才补贴,单户企业不超过10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金融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补贴。

第二十条  享受本政策的各类机构、企业,承诺在我区存续期10年以上,如确需迁离本区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贴资金。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获得补贴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补贴须全额追还。

第二十一条  对相关机构或企业在资金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追缴全部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与区内相关政策对相同或相似事项的规定重复或冲突的,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武侯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和金融办负责解释。符合本政策条件的相关机构或企业申请相关扶持的,须由区国资和金融办会同区发改局、区投促局、区人南推进办、区楼宇办、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企业所属街道等相关单位进行认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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