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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成都市武侯区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来源: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8-06-07 | 307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享受本意见相关财政补助和奖励的总部企业,在武侯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10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武侯区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

(四)对不具备总部企业基本条件或特定条件,但实际履行总部职能的总部型企业,或对武侯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重点引进的总部型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五)本实施意见是我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专项政策,有关涉及扶持、奖励和补贴的各项规定与《武侯区关于实施产业立区战略若干政策的意见》(成武府发〔2017〕1号)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总部企业,同时又满足武侯区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六)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总部企业,向税收关系所属地(街道或武侯新城)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初审后送本政策规定的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实施。

(七)在本政策发布之前已经签订正式协议的项目,继续按原协议执行;已享受旧政策扶持的,继续执行旧政策至扶持期满。本政策中涉及扶持、奖励和补贴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予以调整。

(八)本意见由武侯区商务局会同武侯区投资促进局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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