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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华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3-12-21 | 1138 次浏览: | 分享到:

(2)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街道办事处委托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进行了解,组织民主评议(对困难情况清晰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区民政局审批。

报区民政局审批需提交上述申请人材料及以下材料:

(1)成华区支出型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成华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

(3)成华区XX街道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民主评议记录;

(4)成华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公示表;

(5)成都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网上信息比对材料。

3.审批

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齐全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对象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审批期间发现申请对象资料不足以证明有救助条件的,区民政局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补充完善申请资料,留存告知信息记录,按照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毕,超过2个月未提交补充资料的,应重新申请。

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参照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对象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已经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救助保障对象的人员,申请临时救助时,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同一自然年度内,同一申请对象以同一事由在不同地点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可不予救助。

(二)急难型救助申报程序

对于急难型救助,街道办事处在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的基础上,实施“先行救助”,救助资金从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

1.申请

申请对象可先以承诺方式代替证明材料申请临时救助,在申请对象签署《临时救助申请承诺授权书》后, 街道办事处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审批和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申请及审核审批手续存档,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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