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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华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3-12-21 | 113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救助类型

根据困难情形,以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目标,综合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救助类型。

(一)支出型救助

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情形。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成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急难型救助

急难型救助,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救助情形。主要包括:

1.突发重大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否则可能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三)社区快速救助

因突发性、特殊性等原因造成当前基本生活无法维持、急需救助的家庭。

三、救助标准

根据困难群众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可实施“支出型救助”、“急难型救助”和“社区救助”,救助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从申请之日起可向前计算12个月为一年认定时间,一年内,被救助对象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

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临时救助标准年度上限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

(一)支出型救助

1.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因疾病治疗、住院陪护(护理)、基本康复治疗等产生的费用过大造成其基本生活困难的,在扣除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的自费部分按照100%给予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参照执行。

2.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因住院治疗、长期慢性病门诊等产生的治疗费用过大造成其基本生活困难的,在扣除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的自费部分低保人员按照90%给予救助,低保边缘人员按80%给予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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