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促进行业资源整合。对高校、科研院所将仪器设备等科学装置开放给本地集成电路企业使用的,按照服务费用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鼓励将以上奖励资金部分用于对运营团队的个人奖补。对服务本地集成电路产业,推动区域产业竞争力及行业影响力提升的行业组织,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政策解释。本政策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本政策与其他政策相重叠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一企一策”相关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类似条款。
本政策属于《成都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成都高新区配套政策,与市级政策类似条款(第一条、第二条),经审核认定,超出市级支持的部分由成都高新区给予支持。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局制定。
第十七条 有效期限。本政策自2024年xx月xx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