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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4-12-19 | 2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规范健康发展,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18日

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提高我省社会科技奖整体水平,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技奖指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境内面向社会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奖: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各类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属于比赛竞赛类、展览展会类、信息发布类的评选;

(四)以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选;

(五)以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

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以及与科学技术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六条  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所在市(州)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共同推动社会科技奖规范化发展。 


第二章 奖励设立条件


第七条  鼓励省内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依规设立社会科技奖,引导在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设立社会科技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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