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
(二)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
(三)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
第三章 奖励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应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按程序纳入省社会科技奖目录进行管理。未经备案通过的,不得以社会科技奖名义开展工作。
(一)发布通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布组织申报社会力量设奖备案的通知。
(二)机构申报。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向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盖章后的纸质申报材料。书面申请应当包含设奖目的以及必要性、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
(三)归口推荐。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申报机构的审核与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推荐。
(四)评审公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和实地考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择优提出拟备案名单,按程序报审后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备案发布。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备案名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纳入省社会科技奖目录,报省委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上发布。
第四章 奖励运行
第十七条 对纳入省社会科技奖目录的社会科技奖,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通过固定网站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如实公开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励章程、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第十八条 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评审、监督等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审查机制,通过不涉密承诺等方式,确保不得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会科技奖。
第二十条 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当在奖励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完善同行评议,遵循科技伦理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
承办机构应当设立由精通相关学科或者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科学道德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得利用奖励评审牟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