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我厅牵头研究起草了《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因时间紧急和工作需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请于12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请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等)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商务厅。
联系电话:028-8323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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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商务厅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再制造进行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监督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解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职责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利用报废机动车零部件以及相关承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等有关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有关协会、商会应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