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基地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工作方案。
设站单位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对照评估指标体系如实、准确地填报数据,准备评估工作相关资料,并确保评估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等管理单位应做好本地、本部门基地评估的相关督导、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给予肯定激励,对其申报省博士后重点项目名额指标上予以倾斜,并优先推荐其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博士后工作开展不力、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基地,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注销设站资格。
第六章 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对基地动态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注销设立资格:
(一)在评估中被评估为不合格等次,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基地设立备案后两年内未招收博士后;
(三)基地设立核准后近三年内未招收博士后;
(四)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存在重大学术不端等问题;
(五)无法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或因业务调整、重组、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
被注销的单位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基地设立。
第二十一条 基地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丧失设立条件的,可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等管理单位提出建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注销。中央在川单位可直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注销。
第二十二条 基地被注销设站资格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等管理单位负责收回其“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匾。
第二十三条 基地获批设立工作站的,其基地资格自动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XX月XX日,施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8〕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