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是各地、各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指导、管理基地建设工作,承担基地备案、评估、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设立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应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本单位博士后人员招收培养、考核评价、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八条 申请设立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一项具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四川省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规模处于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2.设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配备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的科研人员;
3.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
4.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5.能够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门人员做好本单位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
(二)具体条件:
1.建有省级以上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高端智库等科研创新平台;
2. 近五年被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领航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瞪羚”企业等;
3.近三年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研项目;
4.近三年入选四川省企业100强、民营企业100强等省级以上国内外知名榜单的企业;
5.能够充分体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国(省)内先进水平;
6.其他符合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部署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
第九条 基地设立实行“先备案、后核准”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设立基地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等管理单位提交基地备案申请。
(二)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等管理单位进行复核、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备案结果。备案资格有效期为两年,逾期仍未招收博士后进站的,取消备案资格,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