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收首位博士后且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办结进站手续后两个月内,备案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基地设立申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核准并公布设立基地名单,并颁发“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匾。
中央在川单位可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基地备案申请,达到条件后可申请设立基地。
第四章 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条 基地依托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基地完成备案后,应与国内已设立流动站的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联合培养博士后关系,确定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基地、流动站、拟进站博士三方应达成一致意向,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结合博士后研究课题制定科研项目计划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时间安排、年度考核和中期、工资福利待遇、产权成果归属、成果转化收益、违约责任等内容。非在职博士后还应与基地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流动站应为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办理进站。与省外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基地还应在进站手续办理完毕三个月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转入进我省基地手续。
第十二条 基地应建立以实施科研项目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分类评价体系,将创新性科研成果作为核心评价标准。加强过程评价,严格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对基地博士后进行考核评价时,应综合考虑博士后的学科领域、研究类型,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博士后分类实施考核评价。对企业博士后,鼓励技术创新应用研究,注重衡量其专利获得、标准制定、解决技术难题、成果转化应用、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对科研项目转化应用的成果、获得专利等与发表论文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基地应充分发挥管理的主体作用,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按照《四川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博士后招引、在站及出站管理与服务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博士后进、育、出的管理,强化激励保障,提升博士后培养质效。
第五章 基地评估
第十四条 为建立以博士后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产出成果为核心的博士后工作评价机制,加强激励约束,奖优汰劣、以评促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对基地实施评估。
第十五条 基地评估,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基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地建设管理情况、博士后招收培养和服务保障情况、博士后科研成果产出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