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产业带动。资源整合能力突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家,产业带动能力强。
(五)运行管理。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盈利能力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产品质量精良,管理模式创新,具有品牌核心竞争力;企业产品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主体意愿。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作为,愿意深度参与产业链招商,联合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等工作,带动产业链优化提升。
第六条 遴选程序
(一)自主申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市(州)的人工智能产业链工作牵头部门。
(二)初审推荐。各市(州)人工智能产业链工作牵头部门对企业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初审合格后推荐至科技厅。
(三)专家评审。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推荐建议。
(四)研究确定。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结合专家组评审结果,择优确定链主企业建议名单,按流程报批送审。
(五)公示发布。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联合发文公布,有效期2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相关省级部门,负责对链主企业提供产业政策、上市培育、科技金融、市场运行、科技创新等方面指导。
第八条 链主企业所在市(州)是管理服务的主体,建立一对一跟踪服务机制,定期梳理汇总企业诉求,深入做好营商环境、产业配套、人才引进、项目建设等方面工作,优先保障链主企业在重大项目中用地、能耗、环评等方面的需求。
第九条 链主企业需承担延链、补链、强链的市场主体责任,会同上下游企业共同推进重点项目储备及建设,参与目标企业招引,提升产业链创新能级,打造标志性产品,营造良好协作配套环境。
第四章 支持举措
第十条 优先推荐链主企业申报、承担国家有关部委产业发展、科技攻关、场景应用等类别的项目。优先推荐创建国家技术(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产业创新平台。优先推荐链主企业认定国家科技领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按照“一链一联合体”的原则,支持链主企业牵头组建相关业务领域的省级创新联合体,优先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等攻关项目。结合企业发展需求,优先支持链主企业建设省级技术攻关和中试研发等创新平台。
第十二条 优先支持链主企业牵头组建细分赛道产业联盟,联合推动制定行业标准,搭建产业链上下游、左右岸合作交流平台,促进生态圈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