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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工智能链主企业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4-11-01 | 5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条 对首次认定的链主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企业加快科技创新、技术升级等。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对链主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建设期满1年后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为优秀的链主企业,给予奖补,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链主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科技厅报送上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包括研发投入、创新成果、建圈强链带动产业发展等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如发生重(特)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链主、副链主企业资格。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不计入科研诚信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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