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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工智能链主企业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4-11-01 | 52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人工智能“一号工程”的决策部署,培育人工智能链主企业,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建圈强链,研究起草了《四川省人工智能链主企业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产业处。

(联系方式:张雪,028-86668923,18980863629,scskjtcyc@163.com)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1月1日




四川省人工智能链主企业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人工智能一号工程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建立重点产业链协同推进机制的通知》(川办发〔2024〕35号)有关要求,加快培育人工智能链主企业,形成引领集聚效应,带动人工智能全链全域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链主企业,是指在全省人工智能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具有核心优势地位,对细分赛道产业链资源配置、创新产品研发和产业生态构建、有能力和意愿引领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科技厅、省发改委)会同主要承载地、协同发展地开展人工智能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和服务。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新招商引进的企业,确需遴选为链主企业的,按一事一议原则临时组织。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省人工智能链主企业应是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属于人工智能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处于产业链供应链中引领优势地位,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发展。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大模型、软件等领域放宽至2亿元),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二)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效发明专利不低于50件。建有一家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三)市场影响。主导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主导或参与制定了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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