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人工智能“一号工程”的决策部署,培育人工智能链主企业,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建圈强链,研究起草了《四川省人工智能链主企业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产业处。
(联系方式:张雪,028-86668923,18980863629,scskjtcyc@163.com)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1月1日
四川省人工智能链主企业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人工智能一号工程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建立重点产业链协同推进机制的通知》(川办发〔2024〕35号)有关要求,加快培育人工智能链主企业,形成引领集聚效应,带动人工智能全链全域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链主企业,是指在全省人工智能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具有核心优势地位,对细分赛道产业链资源配置、创新产品研发和产业生态构建、有能力和意愿引领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科技厅、省发改委)会同主要承载地、协同发展地开展人工智能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和服务。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新招商引进的企业,确需遴选为链主企业的,按一事一议原则临时组织。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省人工智能链主企业应是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属于人工智能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处于产业链供应链中引领优势地位,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发展。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大模型、软件等领域放宽至2亿元),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二)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效发明专利不低于50件。建有一家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三)市场影响。主导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主导或参与制定了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
(四)产业带动。资源整合能力突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家,产业带动能力强。
(五)运行管理。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盈利能力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产品质量精良,管理模式创新,具有品牌核心竞争力;企业产品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主体意愿。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作为,愿意深度参与产业链招商,联合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等工作,带动产业链优化提升。
第六条 遴选程序
(一)自主申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市(州)的人工智能产业链工作牵头部门。
(二)初审推荐。各市(州)人工智能产业链工作牵头部门对企业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初审合格后推荐至科技厅。
(三)专家评审。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推荐建议。
(四)研究确定。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结合专家组评审结果,择优确定链主企业建议名单,按流程报批送审。
(五)公示发布。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联合发文公布,有效期2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相关省级部门,负责对链主企业提供产业政策、上市培育、科技金融、市场运行、科技创新等方面指导。
第八条 链主企业所在市(州)是管理服务的主体,建立一对一跟踪服务机制,定期梳理汇总企业诉求,深入做好营商环境、产业配套、人才引进、项目建设等方面工作,优先保障链主企业在重大项目中用地、能耗、环评等方面的需求。
第九条 链主企业需承担延链、补链、强链的市场主体责任,会同上下游企业共同推进重点项目储备及建设,参与目标企业招引,提升产业链创新能级,打造标志性产品,营造良好协作配套环境。
第四章 支持举措
第十条 优先推荐链主企业申报、承担国家有关部委产业发展、科技攻关、场景应用等类别的项目。优先推荐创建国家技术(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产业创新平台。优先推荐链主企业认定国家科技领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按照“一链一联合体”的原则,支持链主企业牵头组建相关业务领域的省级创新联合体,优先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等攻关项目。结合企业发展需求,优先支持链主企业建设省级技术攻关和中试研发等创新平台。
第十二条 优先支持链主企业牵头组建细分赛道产业联盟,联合推动制定行业标准,搭建产业链上下游、左右岸合作交流平台,促进生态圈融合。
第十三条 对首次认定的链主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企业加快科技创新、技术升级等。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对链主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建设期满1年后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为优秀的链主企业,给予奖补,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链主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科技厅报送上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包括研发投入、创新成果、建圈强链带动产业发展等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如发生重(特)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链主、副链主企业资格。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不计入科研诚信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