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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监督处 | 发布时间:2020-10-13 | 151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川科监〔20202号)(以下简称《细则(试行)》),就相关责任主体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主办的科技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客观记录,作出了制度化的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试行)》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2018530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要求,规范省级科技活动的诚信管理,根据科技部印发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

二、《实施细则(试行)》制定依据

(一)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

3.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

(二)参考依据

1.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

2.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

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三、《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试行)》共四章、二十二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细则制定目的、科研诚信记录、科技活动范围、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主体。第二章失信行为界定,明确科研领域的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各自界定范围。第三章失信行为记录与管理,明确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限和原则,失信行为记录的信息内容和动态管理规定,失信行为记录的申诉与处理等。第四章附则,明确本细则的解释权和试行期限。

四、要点说明

《实施细则(试行)》对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主办的科技活动中存在的失信行为界定、失信行为记录与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依法依规推进我省科研诚信建设、规范有序开展科研诚信记录提供了制度遵循。

(一)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调查处理原则。

科研失信行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调查处理原则。根据科技部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文件中第七条“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规定,本细则第八条明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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