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信用评级费补助:对获得信用贷款而进行的信用评级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助。
(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补助: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而进行的评估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单笔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补助。
1.支持对象。获得银行贷款、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债权融资服务,且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注册,并获得2021年或2022年有效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并根据资金预算择优支持。
3.支持经费。
(1)对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实际发生利息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以通过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担保费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
(3)对以债权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研发、设计、检测等设备、器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年租赁费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
(4)申报单位申请银行贷款补助方式的,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实际发生利息不得低于20万元;申请融资担保补助方式的,担保费用不得低于10万元;申请融资租赁补助项目方式的,年租赁费用不得低于50万元;申请科技小贷补助方式的,贷款金额不受限制,但企业所获贷款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须为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复试点的7家,包括: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成都高新高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成都温江兴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成都青羊正知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成都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绵阳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三)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项目。
1. 风险补助。
(1)支持对象。投资四川境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在川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
①创业投资企业。指具有投融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a.在四川省境内经工商注册登记。
b.2021年12月31日(含)前注册成立。
c.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d.所投企业为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注册,获得2021年或2022年有效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