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四川省境内注册或位于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必须和与省政府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省内外高校、院所联合申报。
(二)申报重点项目须是与省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或与科技厅签署年度合作计划且在有效期内的科研院所、高校,且须与在川国家、省级高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
(三)申报单位如为与省政府签约的省外院校在川注册设立的二级机构(在川二级机构下设机构不属于申报单位范围),合作单位必须为省内高校、院所和企事业单位。
(四)申报单位须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运行管理规范,拥有完成研发项目所需的设施、设备条件和资金,无重大事故和不良记录。根据申报项目实施目标任务,保证项目财政预算资金按一定比例(不少于30%)划拨到联合申报单位。
(五)申报单位为企业牵头的,须提供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并出具配套资金能力支撑材料和配套资金承诺书。所有经费必须设立专账,足额到项目,专款专用。
(六)合作双方各须确定1名项目负责人,且均应具有扎实的研究基础,并从事相关研究工作2年以上。重点项目合作双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包括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获得博士学位;面上项目合作双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包括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获得博士学位,或者获得硕士学位4年(含)以上。
(七)科技合作协议书或项目技术合同、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博士学位证及其他支撑材料原件扫描后作为附件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八)与省政府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院所:省内(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省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英国诺丁汉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浙江大学、香港理工大学、澳门大学、天津大学、北京大学、吉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厦门大学、中国农业大学、重庆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
(九)与科技厅已签署年度合作计划的高校、院所:省内(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南石油大学、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省外(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浙江大学、天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重庆大学、西北工业大学)等。
附件3
2023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申报指南
一、科技成果转化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