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有关要求,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按照资源统筹、整体推进的思路,根据《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5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2024]12-18)文件附件4《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建立完善供销服务体系,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贡献供销力量。
一、申报方向
支持基层社高质量发展。
二、主体资格要求
(一)申报主体须为供销合作社全资或绝对控股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须高于50%(提供经工商登记备案的章程,需能体现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为供销合作社间接持股的,还需提交经主管部门认定的股权证明),同时须纳入全国财务直报系统管理。
(二)各基层社、社有企业(公司)作为项目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须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项目管理(申报、审批、监管、验收、绩效评价、运营管护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资金管理和资产管护等制度,严格落实项目主体责任,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三、财政资金使用方式
(一)财政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租赁经营场地、购置办公家具。不得将征地拆迁费、土地使用费、房屋租金(项目建设期内除外)、经营性流动资金(或项目运营管理费用)、目录内农机具(成农机〔2022〕5号)购置费用等列入项目总投资。
(二)不得将征地拆迁费、土地使用费、房屋租金(项目建设期内除外)、经营性流动资金(或项目运营管理费用)、目录内农机具(成农机〔2022〕5号)购置费等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采用先建后补形式拨付财政资金,具体拨付方式请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四)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财政补助资金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
(四)具体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金额的50%,不得跨项目类型使用。
四、建设内容
支持在本区域内开展4个及以上的基层社建设,其中须包含2个及以上的基层社示范社提升建设。通过购置或更新改造经营服务设施设备,扩大经营服务规模等方式,拓展再生资源回收、城乡流通服务、社区消费服务、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等综合性为农服务功能,促进基层社示范社进一步建实建强、联动发展,新建基层社或改造提升薄弱社达到示范社标准。对建在中心镇的基层社示范社提升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