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要求
1. 基层社示范社提升后,须自主开展符合示范社标准的多项经营业务,在基层社原有经营服务基础上,服务功能更加完备、实现可持续发展盈利。
2. 对新建基层社或改造提升薄弱社的,要按照示范社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提升;要按照《省供销社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川供发〔2021〕24号)要求,规范登记注册。
3. 新组建基层社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对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进行股份量化。采用股权投入形式支持的项目,应当在县级方案中明确出资到位时间。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合作建设的,要按照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原则进行治理,各合作方应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4. 县级联合社将加强对基层社所形成资产、股份的监督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及资产管护制度,确保供销合作社资产资源有效运转;依法依规履行供销合作社的行业指导和对基层社的监管职责,加强新组建基层社的财务监督,规范财务统计数据报送等。
六、建成后的绩效要求
1. 数量指标:改造提升或新建基层社4个及以上。
2. 质量指标:项目内基层社建成并运营后达到基层社示范社标准。
3. 经营效益指标:提升后基层社财务报表年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5%(新组建的基层社当年应当实现营收)。
4. 社会效益指标:农民社员(城镇居民)占成员总数不低于80%、社员(城镇居民)数不低于100人或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5.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不低于80%。
七、建设期要求
(一)以资金年度当年为期,原则上应于资金年度当年底全面完成。
(二)自2024年开工实施且未获得其他省市财政资金支持,但目前尚未完工的项目,可纳入本项目支持范围;对2024年开工实施的在建项目,应于2025年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八、备案材料编制要求
1. 申报单位承诺书
2. 项目《实施方案》
(1)基本情况
①与拟申报具体类型项目相关的县域产业摸底情况。包含县域农资、农产品、日用品经营等相关产业基本情况,经营服务设施、覆盖率、基本功能及区域发展存在的问题或短板。
②基层社、社有企业(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各基层社所管辖或有股权关系的企业、基层社情况和有业务往来的经营服务网点情况,有关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职工情况,已拥有的建筑设施、配套仪器设备以及土地房屋情况等。
③实施本项目所具备的条件。如获得县、镇、村的支持情况,县域经营服务设施、覆盖率、基本功能等现有资源情况,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短板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