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规定,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甲公司所在地区202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甲公司2023年1月可退增值税额10.56万元(=0.22*4*12)。
如2023年1月,甲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合计45万元,则1月可退还10.56万元。2023年2月,甲公司所有条件未发生变化,可退增值税额仍为10.56万元,但2月应纳增值税税款仅为7万元,不足以退还,则2月退还7万元,剩下3.56万元在1月的34.44万元(=45-10.56)余额中退还。
如2023年1月,甲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合计12万元,1月可退还10.56万元。2023年2月,甲公司可退增值税额仍为10.56万元,应纳增值税税款为7万元,不足以退还,则2月退还7万元,1月余额中再退还1.44万元余额,仍余下2.12万元未能退还,结转后续纳税期继续退还。
5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