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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3-12-04 | 7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四川省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规划(2023-2025)》部署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鼓励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发展,培育一批高质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结合全省就业培训和人才评价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办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省内经人社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设立,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并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且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均在有效期内。

二、评估内容

主要对评估对象组织建设、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培训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评估方式

可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核验、调研座谈、电话抽查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评估工作具体由各市(州)人社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评(2023年12月底前)

培训学校要对照评估指标,认真开展自查自评,逐项进行评估和打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人社局报送自查自评表(附件),相关资料由培训学校保存备查。

(二)检查评估(2024年1月底前)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或管理的培训学校开展检查评估,并确定评估等次,具体检查评估层级由市(州)人社局明确。省直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所在市(州)人社部门负责检查评估。

(三)结果备案(2024年2月底前)

市(州)人社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培训学校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督促整改(2024年3月底前)

各级人社部门应及时将检查评估结果告知培训学校,督促不合格的培训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人社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评估合格但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有待提升的培训学校,应予以提醒并加强工作指导。

(五)抽查检查(2023年4月底前)

市(州)人社部门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对下级人社部门负责检查评估的培训学校进行抽查检查,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培训学校要重点关注。

省厅将在各工作阶段对省内培训学校进行抽查检查。

五、评估结果运用

(一)各市(州)人社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衡量培训办学水平和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将评估结果及时抄送登记机关;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事权未在人社部门的地区,还应将评估结果抄送给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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