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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3-12-04 | 767 次浏览: | 分享到:

说明:1.“评估标准总分为100分,其中规范办学25分,办学条件52分,培训效果23分,最小扣分等级为0.5

2.等级评定:90分及以上为A75-89分为B60-74分为C等,59分及以下为D不合格。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职

业培训学校,上一年度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不得评定为A级;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评定为A级和B级。

3.“专职教师是指培训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主要承担教学任务的工作人员,或退休后回聘的65周岁以下全日制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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