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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 发布机构: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5-22 | 277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对知识产权授权(注册、登记)及权利维持,按不超过成本费用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支持。对企业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或新获批国家专利奖、版权金奖、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给予最高不超过5 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或开展专利分析预警导航等促进类工作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定。对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按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修订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按上述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等,对高校院所在成都高新区实施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根据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对技术输出方、技术吸纳方、技术中介方,分别按照4%、3%、3%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每人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促进开放创新和国际竞争

    第十五条  支持境内外设立研发机构。对外资在境内设立研发机构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对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参与火炬计划评价的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按每个研发机构10万元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通过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而获得的欧洲、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每件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申请授权阶段及权利维持的成本费用总额,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其它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支持。对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给予最高4000元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本政策涉及条款与其他政策相重叠事项不重复享受,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除有特别规定外,政策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本政策涉及条款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工作局商相关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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