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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机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时间:2023-11-28 | 74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一步加大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发展中心起草了《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12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我们。

  电  话:010-84239103

  邮  箱:wangdili@cnpvp.net


  附件: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发展中心

2023年11月28日

附件

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查处以下林草植物新品种权违法案件时,适用本办法:

(一)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非法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或者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

(二)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实施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涉及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但是,品种权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除外;

(三)未经原始品种的品种权人同意,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第一、第二项规定行为的;

(四)假冒授权品种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

(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

(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

(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

(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

第五条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审查核实,符合以下立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立案: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当受处罚的行为;

(三)涉及品种属于林草植物的授权品种;

(四)涉及的品种权应当在法定的保护期内;

(五)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该行政管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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