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决策部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将意见建议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反馈。
1.电子邮箱:baohudijianguan@163.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邮编:1007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
附件:《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
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和美丽中国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一般控制区管控。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
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履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风景名胜区工作协作机制,统筹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风景名胜区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