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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认定暂行办法

政策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机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时间:2023-12-20 | 616 次浏览: | 分享到:


 

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及其栖息地保护,科学评估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认定、名录发布和调整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区域,应当认定为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一)极度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有规律活动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其个体生存繁衍所依赖的核心区域和觅食地、水源地、隐蔽地、卧息地、夜宿地、繁殖地、越冬地等,以及其种群增长、扩散的适宜区域。

(二)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完成生存繁衍活动所需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其种群的觅食地、水源地、隐蔽地、卧息地、夜宿地、繁殖地、越冬地等,以及其种群增长、扩散的适宜区域。

(三)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集中分布或集群活动,经专业机构调查、评估,且物种个体在一个迁徙季、繁殖期、越冬期或一年内达到一定数量的区域,其中:呈集群栖息特征的大型兽类个体数量超过200只,或中型兽类个体数量超过500只,或小型兽类个体数量超过1000只;或呈集群栖息特征的鸟类个体(不包括卵数量超过5000只;或呈集群栖息特征的两栖类个体(不包括卵和蝌蚪)数量超过3000只;或爬行类(不包括卵)个体数量超过1000只;或者该区域活动的某种陆生野生动物数量占该物种全球个体总量1‰以上,或占该物种全国个体总量1%以上。

(四)陆生野生动物季节性迁徙过程中的相对稳定的停歇地、迁徙通道,且每一迁徙期停歇或通过的陆生野生动物个体总量达到本条第三项的标准。

(五)连接极度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隔离种群的生态廊道。

(六)经评估论证应当认定为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成果及掌握的相关信息,对经科学评估论证确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自然区域,列入《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所列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应包括以下信息:

(一)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称;

(二)主要保护物种;

(三)现有主要保护形式;

(四)四至边界。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档案管理,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所处地理位置及其范围和四至边界,附具矢量地图;

(二)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内生存繁衍的极度濒危、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和其他主要种类;

(三)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面积、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类型、地形地貌、生态状况、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面临的主要威胁因素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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