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自然区域,可以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书面建议将该区域列入《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并书面说明以下情况:
(一)该区域所处地理位置、面积和范围;
(二)该区域分布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及其调查确认或估测的个体数量;
(三)该区域地形地貌及生态系统等状况;
(四)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收到上述建议后,应当依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所在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科学评估论证,对所建议区域是否列入《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作出判定,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对经评估论证确有必要列入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程序发布。
第六条划定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范围,应遵照以下要求:
(一)每一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应当为独立、连续的地理单元。对符合条件但存在空间隔离的不同地理区域,应各自确定为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对符合条件且已建立生态廊道实现地理连通的不同区域,应当合并确定为一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二)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范围,应当满足所分布的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物种种群持续生存繁衍的需要。
(三)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应当以所在地的明显地形地貌特征、天然植被显著变化、既有道路或基础设施等作为划界依据,如山脊、河流、森林农田分界线、公路等。特殊情形下,可采取标桩方式设定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边界。
(四)对很少有陆生野生动物活动,但与符合条件的区域相连,且适宜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自然区域或有潜力恢复被利用的区域,应当尽量划入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范围。
(五)对跨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上述区域,可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分别划定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但应确保各自划定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在省级行政区域分界线的自然连通。
(六)已有村庄、永久基本农田等非自然区域原则上不划入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范围。
第七条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称应当包含以下组成部分:
(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二)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如所在地跨越两个或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则采用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直至采用省级行政区域名称。市辖区名称与所属市名称一并使用。
(三)所在地名称。原则上使用该区域的地理名称。确因所在地无准确地理名称等特殊情况无法命名的,可不加所在地名称。
(四)该区域最重要或主要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或类别名称。如:大熊猫、东北虎豹、候鸟、鸟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