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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评选表彰 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政策来源:文化和旅游部 | 发布机构:文化和旅游部 | 发布时间:2023-11-23 | 7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担当作为、奋勇争先,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进一步激励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干事创业积极性,表彰先进、凝心聚力,文化和旅游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单位、基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新闻媒体等。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单位含中央部门所属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相关直属单位、研培院校,各地从事非遗保护传承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

  (二)“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相关基层工作人员、专家学者、教育工作者等。

  二、表彰名额 

  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100个;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200名。本次表彰按照差额确定推荐名额。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2.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勤政廉政,科学管理,作风优良,具有突出的凝聚力。

  3.2018年以来在非遗调查记录、保护传承、研究管理、宣传展示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4.2018年以来本单位未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及被问责,未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审查。

  (二)“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旗帜鲜明讲政治,对党忠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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