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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宾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宜宾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科发〔2023〕32号)

政策来源: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8-30 | 73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八条  中心应当根据研究目标和重点任务,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各中心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组织编写《宜宾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3)。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  中心需要更名、变更主任、调整建设方案或者出现其他重大调整的,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由依托单位书面报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织专家对认定满三年的中心开展绩效评估工作(评估指标见附件4,自评估报告见附件5)。评估方式包括中心自评价、专家评议、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等,评估内容重点是中心的基础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条件保障、网络建设等)、资源整合、协同研究、临床转化、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制定和推广服务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二十四条  管理部门依据运行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包括在市级科技计划中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中心,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满仍未通过评价的作撤销处置。被撤销的中心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心统一命名为“宜宾市X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Yibin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for XXX”, 并按照统一格式制牌。成员单位可挂“宜宾市X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成员单位”铭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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