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疾病领域所涉及的专业已获得药物、医疗器械、健康产品临床试验资格的优先;
(二)在申报领域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处于市内领先、省内先进地位;
(三)在申报学科或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申报前五年内,在申报领域主持了市级及以上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四)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省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医学临床研究、试验、诊疗和护理等方面人才队伍,配备开展申报领域临床研究的专职科研人员,以保证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具备临床医学研究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研究试验设备和分析仪器;
(六)具有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障临床中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网络成员单位之间权责利明确,设有由同行知名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
(七)所有成员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中心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和建设方案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报条件核定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条件。
(二)综合评审。市科技局联合市卫健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织由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评审小组,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质询答疑等方式,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依托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评审重点包括申报单位认定中心的必要性、临床研究的能力、水平和工作基础,研究网络建设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三)社会公示。管理部门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综合考虑我市临床医学研究发展需求、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等因素择优选择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后,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发文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联合主管部门向依托单位下达认定批文。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依据认定结果,择优推荐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是中心的运行、管理责任主体。
第十五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科研工作,具体落实中心的建设和研究工作。中心应配有相应管理人员、专用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中心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中心的战略规划、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及网络建设等提供咨询指导。
第十七条 中心应当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临床研究,严格遵循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加强科研伦理及科研诚信建设。